
案例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在河北省承德市,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颜XX、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24年X月4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由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工作时摔到坑里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是否认定事实错误:XX公司称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且分包合同明确要求XX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自行承担责任。XX公司认为颜XX是通过XX公司雇佣人员到工地工作,工作短期灵活,不受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管理,与任何一家单位均无劳动关系。此外,XX公司还指出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退场后颜XX工作由其人员管理、XX公司于2024年10月2X日退场以及XX公司垫付工资和医疗费行为认定有误。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虽主张与XX公司系劳务分包关系,颜XX为XX公司雇佣人员,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XX公司撤出项目后,颜XX工作由XX公司实际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XX公司的垫付工资、医疗费行为是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
一审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XX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适用举证责任分配法律规定,颜XX应举证证明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即便颜XX与XX公司存在关系也应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法院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颜XX在XX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中工作,受XX公司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后XX公司垫付医疗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同时,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代XX公司向颜XX支付工资及医疗费,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滦平县的XX与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就用工主体责任产生争议。2024年11月2日起,XX经案外人XX介绍到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大车司机运输工作,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车辆。2025年1月21日,XX开车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三处横突骨折。XX曾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因车辆系XX购买并挂靠在该公司,仲裁委未支持其请求。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
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申请人辩称XX是XX的实际雇主,车辆挂靠仅为结算方便,公司未对车辆和XX进行管理,也未收取费用,XX的工资由XX支付,因此公司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然而,申请人认为案外人XX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其挂靠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挂靠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和道路货物运输资质,XX雇佣XX驾驶挂靠在被申请人处的车辆工作,最终认定被挂靠单位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XX的用工主体责任。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要留存好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则要规范用工管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李岩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自202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岩律师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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