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当事人赵XX在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XX提起仲裁。公司方面持有相关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据,而赵XX面临跨区域工伤待遇争议这一困境,若走完完整仲裁、诉讼程序,将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他急需尽快拿到赔偿解决生活困难。
此时,陈步青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经验丰富。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首先系统梳理工伤认定决定书,逐页审查其内容,发现决定书在工伤认定的细节描述上与实际就医情况存在部分出入,通过与医院调取的病历记录交叉验证,明确了准确的工伤认定依据,这使得后续诉求有了更坚实的基础。接着,他锁定工资记录的日期,仔细比对不同月份工资发放的时间和金额,发现公司存在工资发放不规律的情况,通过银行流水进一步验证,为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提供了准确数据。之后,陈步青律师调取双方关于工伤事宜沟通的微信记录,发现公司曾有拖延处理的表述,这为向公司施压提供了有力证据。
陈步青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相关材料,他深知这类案件的难点。在查证过程中,他还申请气象数据,以证明赵XX受伤时的工作环境情况,通过气象部门的数据验证,为工伤认定提供了环境方面的支持。同时,他持调查令调取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查看是否存在因工作强度导致工伤的关联,发现工作任务量在赵XX受伤期间有明显增加,这对确定工伤责任有重要作用。此外,他还调取了公司的考勤记录,发现赵XX受伤当天存在加班情况,进一步强化了工伤认定的理由。对于有争议的签字文件,陈步青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定文件的真实性。
陈步青律师担任过仲裁委相关专业委员,在仲裁庭上,他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多轮沟通,提出“分轨处理”调解方案。最终,经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向赵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9508元;双方10日内共同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所得款项归赵XX所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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