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某建设公司A与某建设公司B因小区外墙维修工程产生工程款纠纷。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建设公司B向建设公司A支付工程款二十余万元。建设公司B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员工身份不成立、合同未实际履行、结算无效、一审程序违法、判决超合同价款”等理由。
此时,魏建明律师接手此案。他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魏建明首先对双方签订的盖章合同、项目对接文件、现场结算签字记录等进行逐页比对,发现合同上有建设公司B的公章,且项目对接文件和现场结算签字记录都能证明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了项目操作。他通过与相关人员核实签字真实性,验证了该证据的有效性,这为后续论证表见代理成立奠定了基础。
接着,魏建明锁定合同签订日期和施工日期,发现施工时间与合同约定相符,进一步证明合同实际履行。他通过调取施工日志和监理报告验证这一发现,明确了后续以实际施工量核算工程款的策略。
之后,魏建明调取双方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工程进度和款项的沟通,这与实际施工情况相印证。他通过公证微信记录确保其证据效力,为反驳合同未实际履行提供了有力支撑。
魏建明还申请调取当地气象数据,发现施工期间的天气状况符合施工条件,排除了因天气原因未施工的可能性,进一步巩固了实际施工的证据。
他凭借调查令调取建设公司B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材料入库与外墙维修工程相匹配,证明了工程的实际开展。同时,调取出勤记录,显示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间正常出勤,再次证明其员工身份。
最后,魏建明申请对项目负责人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证实签字为本人所签,有力地论证了表见代理的成立。
魏建明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凭借丰富的经验准确识别证据中的关键信息。同时,他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查证停工记录等方面具备专业优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完全采纳魏建明律师的答辩意见,裁定驳回建设公司B的再审申请,维持一审、二审判决,建设公司A的二十余万元工程款债权得到最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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