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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出,2018年6月,黄某某与他人共谋以“碰瓷”方式敲诈,在湖北境内逼停被害人车辆,威胁其交出5600元现金。公诉机关提供了车辆照片、归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以及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黄某某面临较重刑罚,其家属委托了2017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的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李梦月律师为其辩护。
李梦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等书证进行逐页审查。她发现车辆牌号替换情况与作案时间存在一定关联,通过调取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验证了牌号替换的真实性。这一发现让她意识到可以从车辆的活动轨迹入手寻找突破口。
接着,李梦月仔细比对活动轨迹信息与作案时间。她发现活动轨迹中的某些时间段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时间存在出入,通过向相关通信运营商调取车辆的行驶记录,进一步验证了自己的怀疑。这使得她在后续辩护中可以提出关于作案时间的合理质疑。
在查证过程中,李梦月凭借担任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经验,深知现场勘查笔录的重要性。她将现场照片与勘查笔录进行交叉核对,发现部分笔录内容与实际照片存在差异。通过申请重新勘查现场,她进一步获取了更准确的证据。
最终,虽李梦月提出黄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因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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