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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某交叉路口,被告人胡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正常左转弯的两车相撞,致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胡X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胡X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赵月亮律师。该律师在审查证据过程中产生怀疑,他想确认被告人是否存在可从轻处罚情节。于是,律师逐页翻看卷宗,在其中找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又仔细核对案发时的通话记录和警方的出警记录,确定案发后胡X在现场拨打120并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律师还查阅了赔偿协议和谅解书,明确胡X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采纳了辩护意见,确认其系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结合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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