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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是女职工冯某,被申请人包括A科技公司、B电商公司、C生物科技公司和D服务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厘清多家公司交替用工的劳动关系主体,以及冯某产假权益的认定,如奖励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差额的支付问题。
起初,冯某掌握的证据有入职以来的工作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但缺乏直接证明多家公司交替用工劳动关系主体的关键证据,也难以证明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以及自己未放弃奖励假权利。
曾海彬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多家公司与冯某的人事往来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资料,以此梳理出清晰的劳动关系脉络。同时,他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用以论证公司《员工手册》中产假规定低于法定标准无效,以及冯某返岗不视为放弃奖励假。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质证称公司《员工手册》是合法有效的,冯某返岗即表示放弃奖励假。曾海彬律师回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产假天数低于法定标准,应属无效;且冯某返岗并不意味着其奖励假权利的丧失,公司应依法支付奖励假工资和补足生育津贴差额。
最终,仲裁委裁决第一被申请人A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冯某生育奖励假工资21186.37元、产假工资差额8314.84元,驳回冯某其他仲裁请求。
曾海彬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劳动关系主体的相关证据,通过调取文件和记录来明确;其次,收集法律法规和案例,为己方观点提供有力支撑;最后,针对对方的质证理由,用证据进行合理回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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