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原告A、B(某职工父母)因职工曾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超48小时死亡,某区工作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原告不服,将其诉至法院,核心争议为“48小时抢救时限”的起算标准及死亡不可逆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边界。
接手本案的是黄宇杰律师。该律师在审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时,怀疑社保部门起算时间有误。为了核实,律师逐页翻看相关病例,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2024年x月x日19时19分)为48小时起算点,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2024年x月x日20时30分)起算,这显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接着,律师进一步结合《病程记录》《医生证言》,怀疑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律师整理四会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标记出初次诊断时间、病情恶化节点,还记录医生出庭证言,证实“x月x日21时已无救治可能”,同时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2篇,构建完整证据链。
在庭审中,律师从法理层面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指出被告混淆起算点属适用法律错误;从情理层面结合《病程记录》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此外,律师还发现复议阶段某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瑕疵。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观点,撤销某区工作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工作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黄宇杰律师在工伤维权领域积累了超400件案件的实务经验。他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应聚焦证据细节,结合立法本意与伦理考量,为劳动者争取最大权益。他计划构建工伤认定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助力更多劳动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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