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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西安市未央区,朱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肖某诉至法院,朱某主张肖某偿还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肖某则抗辩朱某为职业放贷人,借款协议无效。一审法院未采信肖某关于朱某是职业放贷人的抗辩,判决肖某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瑞律师接手本案后,对证据产生怀疑。他怀疑朱某可能是职业放贷人,于是开始查证。他逐页翻看朱某名下尾号为8899的建设银行账户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银行流水,发现其中记录了朱某与多个自然人及法人之间的资金往来,部分备注有“借支”“还款”“付利息”等。同时,他还收集了九份民事判决书,这些判决书显示2015年至2019年期间,在多地法院审理了若干起朱某诉其他自然人及法人的民间借贷案件。
通过这些查证,唐瑞律师发现朱某贷款对象主体众多,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2019年开始执业的唐瑞律师将这些证据和分析提交给法庭。
最终,法院认定朱某为职业放贷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肖某无需再向朱某承担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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