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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华蓥市,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诉机关起诉。2024年X月XX日19时许,雷某某在华蓥市红xx路房间内容留他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公诉机关认为雷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莫川川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于四川广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接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到案经过”这份证据。该证据以书面文件形式呈现,记录了2024年X月XX日,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华蓥市××局行政传唤,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莫川川律师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还是高级企业合规师。他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与本案的需求高度匹配,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和法律适用。
莫川川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到案经过”这份证据中被告人雷某某在行政传唤询问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这一细节,结合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构成自首情节。作为一名承办案件百余件的律师,他深知自首情节对于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性,于是进一步深入调查,与办案机关沟通,申请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来佐证自己的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认可了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结案前,莫川川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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