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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贤飞律师执业第2年时,遇到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8月30日,原告电气供应商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供应配电箱。工程验收合格后,四方收货验收单核算总金额确定,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889151.7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
在梳理证据链时,文贤飞律师发现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他认为,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付款条件成就,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应自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未付款为889151.74元。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被告迟延支付货款,自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贤飞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和付款条件属于高频漏洞。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结算方式和付款时间,避免出现类似纠纷。同时,供货方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收货验收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长期处理合同纠纷的观察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沟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出现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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