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配偶者怎么收养孩子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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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绍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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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满足以下的条件就可收养孩子了:1、自己本身没有孩子。2、拥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能给孩子成长所需要的健康环境。3、没有什么病症不适合抚养小孩的。4、年龄要大于30周岁。5、收养的时候要向当地县区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
无配偶者怎么收养孩子

单身人士是可以收养孩子的,我国的收养法规定只要满足以下的条件就可收养孩子了:

一、自己本身没有孩子;

二、拥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能给孩子成长所需要的健康环境;

三、没有什么病症不适合抚养小孩的;

四、年龄要大于30周岁;

五、收养的时候要向当地县区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人和被收养的孩子只要在民政局登记了,那么两个人的收养关系也就成立了。如果被收养的孩子不知道亲生父母是谁,那么在被收养之前,民政部门应该提前进行公告。如果收养人在登记的时候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现场签订,如果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单身人士收养孩子的流程大概是这样的:首先需要达成收养协议,一般是在收养人或者送养人之间进行。双方需要对收养孩子的详细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收养关系。这个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然后就是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这个手续是必须要办理的,这才可以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受法律保护。

在上一步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协议后,需要向当地的有关部门登记,登记完成收养关系也就成立了。在进行登记时,需要携带的材料有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健康证明,有书面的收养协议还需要提交协议书。材料齐全且通过审核后,就可以进行登记了,登记完成就会发放收养证书。收养的公证手续不是必须的,想要办理公证的自行去公证处办理。最后就是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把被收养的孩子户口安在收养人所在的地方。办完上述手续就完成了收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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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者怎么收养孩子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无配偶者怎么收养孩子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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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配偶者有生育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各省市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保证法律的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能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一出台,在全国引发了关于独身者或未婚者是否应享有生育权的一场大讨论。笔者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与婚姻状况没有必然联系,无配偶者当然享有生育权,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也为无配偶者实现生育权提供了辅助手段。具体言之: 1、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婚姻关系不是生育的前提条件 生育权是一项天赋人权,它平等地赋予了每一个自然人,只要是自然人就当然享有,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同时,“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有充分的理由。”只要自然人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其中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非规定“夫妻有生育的权利”,那么公民无论是否已婚当然享有生育权。 2、承认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下,人们往往把生育和婚姻联系在一起,婚姻成为生育的前提。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出现了多样化,虽然多数人仍选择结婚生子的传统生活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单身不婚、离异、丧偶后不愿再婚、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些人不选择婚姻生活,但并不代表其没有生育、延续后代的需求,只要其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不应当过度地干涉,社会公众也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我们必须认识到:缔结了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同样,不婚、非婚也并不能否定其有生儿育女、为人父母的权利和愿望,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愿望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吉林省该条例体现了对女性无配偶者的权利保护,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肯定与赞许。 3、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无配偶者生育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在理论上不存在疑义,至于现实中其能否行使生育权以及如何行使生育权则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发展,为无配偶者不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可能性。人工授精技术是人类发明应用最早的一种人工生育技术,一般指男女的精卵通过非方式形成合子而达到生育的方式。未婚男女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且我国已经建立了库,也可以帮助那些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单身男性亦可以通过“”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是指将男性和他人卵子植入某一适合怀孕的妇女体内,直至胚胎孕育成熟,分娩出婴儿,其中的由该单身男性提供,卵子由卵子库提供。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工授精和行为并没有侵害第三方或社会的利益,而是一种尊重人权、符合人性的措施,法律应当允许,当然也应对其从制度和程序上做出相应的规范。
无配偶者生育权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各省市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保证法律的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能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一出台,在全国引发了关于独身者或未婚者是否应享有生育权的一场大讨论。笔者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与婚姻状况没有必然联系,无配偶者当然享有生育权,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也为无配偶者实现生育权提供了辅助手段。具体言之: 1、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婚姻关系不是生育的前提条件 生育权是一项天赋人权,它平等地赋予了每一个自然人,只要是自然人就当然享有,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同时,“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有充分的理由。”只要自然人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其中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非规定“夫妻有生育的权利”,那么公民无论是否已婚当然享有生育权。 2、承认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下,人们往往把生育和婚姻联系在一起,婚姻成为生育的前提。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出现了多样化,虽然多数人仍选择结婚生子的传统生活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单身不婚、离异、丧偶后不愿再婚、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些人不选择婚姻生活,但并不代表其没有生育、延续后代的需求,只要其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不应当过度地干涉,社会公众也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我们必须认识到:缔结了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同样,不婚、非婚也并不能否定其有生儿育女、为人父母的权利和愿望,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愿望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吉林省该条例体现了对女性无配偶者的权利保护,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肯定与赞许。 3、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无配偶者生育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在理论上不存在疑义,至于现实中其能否行使生育权以及如何行使生育权则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发展,为无配偶者不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可能性。人工授精技术是人类发明应用最早的一种人工生育技术,一般指男女的精卵通过非方式形成合子而达到生育的方式。未婚男女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且我国已经建立了库,也可以帮助那些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单身男性亦可以通过“”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是指将男性和他人卵子植入某一适合怀孕的妇女体内,直至胚胎孕育成熟,分娩出婴儿,其中的由该单身男性提供,卵子由卵子库提供。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工授精和行为并没有侵害第三方或社会的利益,而是一种尊重人权、符合人性的措施,法律应当允许,当然也应对其从制度和程序上做出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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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来抚养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来抚养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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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各省市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保证法律的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能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一出台,在全国引发了关于独身者或未婚者是否应享有生育权的一场大讨论。笔者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与婚姻状况没有必然联系,无配偶者当然享有生育权,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也为无配偶者实现生育权提供了辅助手段。具体言之:
1、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婚姻关系不是生育的前提条件
生育权是一项天赋人权,它平等地赋予了每一个自然人,只要是自然人就当然享有,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同时,“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有充分的理由。”只要自然人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其中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非规定“夫妻有生育的权利”,那么公民无论是否已婚当然享有生育权。
2、承认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下,人们往往把生育和婚姻联系在一起,婚姻成为生育的前提。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出现了多样化,虽然多数人仍选择结婚生子的传统生活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单身不婚、离异、丧偶后不愿再婚、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些人不选择婚姻生活,但并不代表其没有生育、延续后代的需求,只要其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不应当过度地干涉,社会公众也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我们必须认识到:缔结了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同样,不婚、非婚也并不能否定其有生儿育女、为人父母的权利和愿望,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愿望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吉林省该条例体现了对女性无配偶者的权利保护,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肯定与赞许。
3、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无配偶者生育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在理论上不存在疑义,至于现实中其能否行使生育权以及如何行使生育权则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发展,为无配偶者不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可能性。人工授精技术是人类发明应用最早的一种人工生育技术,一般指男女的精卵通过非方式形成合子而达到生育的方式。未婚男女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且我国已经建立了库,也可以帮助那些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单身男性亦可以通过“”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是指将男性和他人卵子植入某一适合怀孕的妇女体内,直至胚胎孕育成熟,分娩出婴儿,其中的由该单身男性提供,卵子由卵子库提供。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工授精和行为并没有侵害第三方或社会的利益,而是一种尊重人权、符合人性的措施,法律应当允许,当然也应对其从制度和程序上做出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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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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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各省市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保证法律的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能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一出台,在全国引发了关于独身者或未婚者是否应享有生育权的一场大讨论。笔者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与婚姻状况没有必然联系,无配偶者当然享有生育权,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也为无配偶者实现生育权提供了辅助手段。具体言之: 1、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婚姻关系不是生育的前提条件 生育权是一项天赋人权,它平等地赋予了每一个自然人,只要是自然人就当然享有,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同时,“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有充分的理由。”只要自然人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其中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非规定“夫妻有生育的权利”,那么公民无论是否已婚当然享有生育权。 2、承认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下,人们往往把生育和婚姻联系在一起,婚姻成为生育的前提。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出现了多样化,虽然多数人仍选择结婚生子的传统生活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单身不婚、离异、丧偶后不愿再婚、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些人不选择婚姻生活,但并不代表其没有生育、延续后代的需求,只要其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不应当过度地干涉,社会公众也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我们必须认识到:缔结了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同样,不婚、非婚也并不能否定其有生儿育女、为人父母的权利和愿望,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愿望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吉林省该条例体现了对女性无配偶者的权利保护,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肯定与赞许。 3、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无配偶者生育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在理论上不存在疑义,至于现实中其能否行使生育权以及如何行使生育权则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发展,为无配偶者不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可能性。人工授精技术是人类发明应用最早的一种人工生育技术,一般指男女的精卵通过非方式形成合子而达到生育的方式。未婚男女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且我国已经建立了库,也可以帮助那些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单身男性亦可以通过“”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是指将男性和他人卵子植入某一适合怀孕的妇女体内,直至胚胎孕育成熟,分娩出婴儿,其中的由该单身男性提供,卵子由卵子库提供。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工授精和行为并没有侵害第三方或社会的利益,而是一种尊重人权、符合人性的措施,法律应当允许,当然也应对其从制度和程序上做出相应的规范。
无配偶者可以收养异性子女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配偶者可以收养异性子女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特别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收养关系的伦理性,保护被收养女性的合法权益,避免借收养名义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作为收养人的无配偶者是指因未婚、再婚或丧偶等原因单身而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哪些人可以被他人收养收养法
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

一,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本无自然血缘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龄过大,很难消除他们与其生父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之情,也不易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

二,符合收养的目的。收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无人抚养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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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子女的条件是夫妻名下没有子女,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而且夫妻两个人都同意收养孩子,如果是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话,必须得经过孩子的同意才能形成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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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配偶者能不能收养异性子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特别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收养关系的伦理性,保护被收养女性的合法权益,避免借收养名义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作为收养人的无配偶者是指因未婚、再婚或丧偶等原因单身而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哪些人可以被他人收养收养法
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

一,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本无自然血缘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龄过大,很难消除他们与其生父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之情,也不易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

二,符合收养的目的。收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无人抚养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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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各省市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保证法律的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能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一出台,在全国引发了关于独身者或未婚者是否应享有生育权的一场大讨论。笔者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与婚姻状况没有必然联系,无配偶者当然享有生育权,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也为无配偶者实现生育权提供了辅助手段。具体言之:
1、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婚姻关系不是生育的前提条件
生育权是一项天赋人权,它平等地赋予了每一个自然人,只要是自然人就当然享有,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同时,“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有充分的理由。”只要自然人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其中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非规定“夫妻有生育的权利”,那么公民无论是否已婚当然享有生育权。
2、承认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下,人们往往把生育和婚姻联系在一起,婚姻成为生育的前提。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出现了多样化,虽然多数人仍选择结婚生子的传统生活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单身不婚、离异、丧偶后不愿再婚、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些人不选择婚姻生活,但并不代表其没有生育、延续后代的需求,只要其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不应当过度地干涉,社会公众也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我们必须认识到:缔结了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同样,不婚、非婚也并不能否定其有生儿育女、为人父母的权利和愿望,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愿望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吉林省该条例体现了对女性无配偶者的权利保护,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肯定与赞许。
3、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无配偶者生育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在理论上不存在疑义,至于现实中其能否行使生育权以及如何行使生育权则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发展,为无配偶者不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可能性。人工授精技术是人类发明应用最早的一种人工生育技术,一般指男女的精卵通过非方式形成合子而达到生育的方式。未婚男女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且我国已经建立了库,也可以帮助那些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单身男性亦可以通过“”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是指将男性和他人卵子植入某一适合怀孕的妇女体内,直至胚胎孕育成熟,分娩出婴儿,其中的由该单身男性提供,卵子由卵子库提供。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工授精和行为并没有侵害第三方或社会的利益,而是一种尊重人权、符合人性的措施,法律应当允许,当然也应对其从制度和程序上做出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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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特别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收养关系的伦理性,保护被收养女性的合法权益,避免借收养名义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作为收养人的无配偶者是指因未婚、再婚或丧偶等原因单身而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哪些人可以被他人收养收养法
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

一,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本无自然血缘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龄过大,很难消除他们与其生父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之情,也不易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

二,符合收养的目的。收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无人抚养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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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的第三者可以起诉男方重婚吗
重婚案件当中的第三者当然可以起诉男方重婚,因为第三者如果不知道男方是已婚人士,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才跟男方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也是受害者,虽然婚姻关系无效,但可以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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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配偶者的生育权包含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各省市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保证法律的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能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一出台,在全国引发了关于独身者或未婚者是否应享有生育权的一场大讨论。笔者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与婚姻状况没有必然联系,无配偶者当然享有生育权,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也为无配偶者实现生育权提供了辅助手段。具体言之:
1、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婚姻关系不是生育的前提条件
生育权是一项天赋人权,它平等地赋予了每一个自然人,只要是自然人就当然享有,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同时,“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有充分的理由。”只要自然人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其中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非规定“夫妻有生育的权利”,那么公民无论是否已婚当然享有生育权。
2、承认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下,人们往往把生育和婚姻联系在一起,婚姻成为生育的前提。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出现了多样化,虽然多数人仍选择结婚生子的传统生活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单身不婚、离异、丧偶后不愿再婚、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些人不选择婚姻生活,但并不代表其没有生育、延续后代的需求,只要其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不应当过度地干涉,社会公众也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我们必须认识到:缔结了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同样,不婚、非婚也并不能否定其有生儿育女、为人父母的权利和愿望,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愿望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吉林省该条例体现了对女性无配偶者的权利保护,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肯定与赞许。
3、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无配偶者生育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在理论上不存在疑义,至于现实中其能否行使生育权以及如何行使生育权则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发展,为无配偶者不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可能性。人工授精技术是人类发明应用最早的一种人工生育技术,一般指男女的精卵通过非方式形成合子而达到生育的方式。未婚男女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且我国已经建立了库,也可以帮助那些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单身男性亦可以通过“”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是指将男性和他人卵子植入某一适合怀孕的妇女体内,直至胚胎孕育成熟,分娩出婴儿,其中的由该单身男性提供,卵子由卵子库提供。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工授精和行为并没有侵害第三方或社会的利益,而是一种尊重人权、符合人性的措施,法律应当允许,当然也应对其从制度和程序上做出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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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者的生育权包含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各省市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保证法律的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能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一出台,在全国引发了关于独身者或未婚者是否应享有生育权的一场大讨论。笔者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与婚姻状况没有必然联系,无配偶者当然享有生育权,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也为无配偶者实现生育权提供了辅助手段。具体言之:
1、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婚姻关系不是生育的前提条件
生育权是一项天赋人权,它平等地赋予了每一个自然人,只要是自然人就当然享有,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同时,“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有充分的理由。”只要自然人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其中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非规定“夫妻有生育的权利”,那么公民无论是否已婚当然享有生育权。
2、承认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下,人们往往把生育和婚姻联系在一起,婚姻成为生育的前提。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出现了多样化,虽然多数人仍选择结婚生子的传统生活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单身不婚、离异、丧偶后不愿再婚、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些人不选择婚姻生活,但并不代表其没有生育、延续后代的需求,只要其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不应当过度地干涉,社会公众也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我们必须认识到:缔结了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同样,不婚、非婚也并不能否定其有生儿育女、为人父母的权利和愿望,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愿望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吉林省该条例体现了对女性无配偶者的权利保护,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肯定与赞许。
3、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无配偶者生育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在理论上不存在疑义,至于现实中其能否行使生育权以及如何行使生育权则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发展,为无配偶者不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可能性。人工授精技术是人类发明应用最早的一种人工生育技术,一般指男女的精卵通过非方式形成合子而达到生育的方式。未婚男女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且我国已经建立了库,也可以帮助那些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单身男性亦可以通过“”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是指将男性和他人卵子植入某一适合怀孕的妇女体内,直至胚胎孕育成熟,分娩出婴儿,其中的由该单身男性提供,卵子由卵子库提供。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工授精和行为并没有侵害第三方或社会的利益,而是一种尊重人权、符合人性的措施,法律应当允许,当然也应对其从制度和程序上做出相应的规范。
无配偶者的生育权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各省市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保证法律的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能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一出台,在全国引发了关于独身者或未婚者是否应享有生育权的一场大讨论。笔者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与婚姻状况没有必然联系,无配偶者当然享有生育权,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也为无配偶者实现生育权提供了辅助手段。具体言之:
1、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婚姻关系不是生育的前提条件
生育权是一项天赋人权,它平等地赋予了每一个自然人,只要是自然人就当然享有,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同时,“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有充分的理由。”只要自然人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其中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非规定“夫妻有生育的权利”,那么公民无论是否已婚当然享有生育权。
2、承认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下,人们往往把生育和婚姻联系在一起,婚姻成为生育的前提。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出现了多样化,虽然多数人仍选择结婚生子的传统生活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单身不婚、离异、丧偶后不愿再婚、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些人不选择婚姻生活,但并不代表其没有生育、延续后代的需求,只要其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不应当过度地干涉,社会公众也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我们必须认识到:缔结了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同样,不婚、非婚也并不能否定其有生儿育女、为人父母的权利和愿望,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愿望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吉林省该条例体现了对女性无配偶者的权利保护,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肯定与赞许。
3、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无配偶者生育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在理论上不存在疑义,至于现实中其能否行使生育权以及如何行使生育权则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发展,为无配偶者不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可能性。人工授精技术是人类发明应用最早的一种人工生育技术,一般指男女的精卵通过非方式形成合子而达到生育的方式。未婚男女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且我国已经建立了库,也可以帮助那些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单身男性亦可以通过“”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是指将男性和他人卵子植入某一适合怀孕的妇女体内,直至胚胎孕育成熟,分娩出婴儿,其中的由该单身男性提供,卵子由卵子库提供。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工授精和行为并没有侵害第三方或社会的利益,而是一种尊重人权、符合人性的措施,法律应当允许,当然也应对其从制度和程序上做出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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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认定与无配偶的第三者同居
法律将非法同居行为定义为已婚者与未婚第三者建立同居关系,或双方均为已婚者发生同居行为。出现任一情况,另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若调解无果,法院应批准离婚,并允许无过错方依据法律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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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配偶证明是什么无配偶证明是离婚证吗?
[律师回复] 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不用“离婚”。不知道说的一方配偶是正常死亡还是怎么。假如不是正常死亡,需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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