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刘某,1995年3月出生,是某重工公司员工。2024年1月10日至11日期间,刘某明知上家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仍按照上家要求从某地前往另一地,将其名下银行账户、相关账户和手机提供给上家用于收款、转账,并前往银行帮助取现,协助转移诈骗资金。经查,刘某涉案银行账户接收上游诈骗案件被害人汪某在某市某区被转账的被骗资金人民币365000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2432.8元。
2024年5月8日9时许,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用于作案的红米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一张,并冻结其涉案银行账户(截至2024年9月18日账户内余额20040.43元)。2024年8月26日,刘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汪某退赔50000元。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认定涉案金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一审判决前能够退赃退赔,则可适用缓刑。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陈健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涉案金额巨大,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刘某的辩护律师陈健提出了以下观点:
1.从犯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账户及取现协助,并非犯意发起者,也未实际占有赃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自首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认罪认罚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4.部分退赔情节:刘某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退赔50000元,虽未全额退赔,但体现了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
陈健律师认为,综合以上情节,刘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仲裁/判决结果
福建省某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同时将冻结账户内款项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刑事犯罪领域,很多企业和个人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一些人认为在犯罪活动中只是提供了一些辅助帮助就不算犯罪,或者认为主动投案也不会从轻处罚等。而在本案中,确立了对于“提供银行卡+取现”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准确认定从犯、自首等情节的裁判规则。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避免员工陷入犯罪活动。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一旦不慎卷入犯罪,要及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
陈健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梳理了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证据,为自首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地将刘某认定为从犯,符合法律规定;庭审策略上,积极推动刘某家属退赔,满足缓刑条件,同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上严格把关,为刘某争取到了最优的判决结果。
刑事犯罪的判决结果关乎被告人的自由和未来,每一个情节的认定都至关重要。陈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刘某争取到了缓刑的机会,让刘某得以在缓刑考验期内正常工作生活,避免了实刑羁押。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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