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先生起诉时主张被告成都市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716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572元、加班工资77177.74元等多项费用。而被告公司则辩称罗先生所诉无事实依据,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罗先生委托了四川成都的刘双律师,刘双律师接手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情况。
律师介入前,罗先生掌握的证据有工资流水、电话录音等,但电话录音的合法性存疑,且无法直接证明加班事实等关键问题。刘双律师介入后,积极调查取证,通过与法院沟通,让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同时,刘双律师还依据法律规定,对各项费用的计算和主张进行了精准分析和举证。比如在工资标准的认定上,因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刘双律师主张按照劳动者所说的月工资数额4500元予以采信,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仲裁阶段,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罗先生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其他请求事项,仅支持二倍工资差额43973元以及10月工资3047元。而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双方均无相应证据证明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
另一起案件中,王女士起诉何先生偿还欠款73300元及利息,何先生辩称未实际收到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刘双律师收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何先生支付王女士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
收尾:仲裁驳回经济补偿金请求,一审却判决支付7315.5元经济补偿金,这背后体现的是刘双律师的专业付出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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