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先生第一次找到刘双律师时,手里拿着仲裁裁决书,满脸愁容。此前他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并不理想,经济补偿金未获得支持。罗先生于2018年入职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仲裁虽判定了部分权益,但经济补偿金这一项却落空了,罗先生迫切希望能改变这一局面。
这起案件的核心难点颇多。首先,入职时间存在争议,公司认为是2018年4月,而罗先生认为是2018年8月,这关系到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的计算起始点。其次,罗先生称请假未上班,但公司不认可,双方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说法不一。再者,工资标准双方也存在分歧,罗先生主张月工资4500元,公司则认为是2800元。最后,关于加班工资,罗先生虽有证据但不能直接证明加班事实及时长。
刘双律师介入后,先仔细梳理证据,确定罗先生的入职时间应为2018年8月8日。他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工资支付、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接着,针对工资标准问题,刘双律师指出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从而采信罗先生主张的月工资4500元。对于经济补偿金,刘双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在双方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时,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二倍工资方面,刘双律师准确计算仲裁时效,确定公司应支付罗先生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判决罗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与仲裁结果相比,经济补偿金这一关键权益得到了支持。
类似的情况还有一件。在王女士与何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何先生虽出具借条却不认可收到借款。刘双律师收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王女士胜诉,何先生需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下来后,罗先生把相关文件整理好放进文件夹,紧皱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这起案件的顺利解决,让他对未来的生活又有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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