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频繁的当今社会,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不仅耗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王秀峰律师,这位就职于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人士,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精湛的专业技能,成功解决了多起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
杨先生曾在20年4月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向张X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杨先生发现该车曾于2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拍卖成交价仅15000元,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王秀峰律师作为杨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手了此案。一审时,杨先生以张X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但一审以其未举证证明张X存在欺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进入二审,王秀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指出案涉交易全程由张X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X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确认其与杨先生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余原审被告、第三人均未参与交易,不承担合同责任。王秀峰律师还着重强调,张X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先生如实告知;即便其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X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先生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X与杨先生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X赔偿杨先生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杨先生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无独有偶,宋先生的遭遇也颇为麻烦。20年3月,宋先生支付700元给胡,用于帮助其小孩入读校区实验班,并约定若因胡一方原因未能就读,胡答应全额退款。由于未能就读,宋先生要求退款。20年8月29日前,颜和胡合计退款10元,尚欠600元。20年9月29日,颜和胡出具借条给宋先生,承诺至20年12月31日前还清600元。然而截至20年2月11日,胡仅向宋先生转款2000元,剩余500元未退。王秀峰律师再次展现出其专业素养。他代理此案件后,深入研究案件事实。虽然法院认为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但王秀峰律师指出无效合同项下的700元应当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胡和颜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应当向宋先生退还500元;颜、胡应自20年12月31日起,以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款项退还完毕;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王秀峰律师还接手过周先生与重庆艺术有限公司、重庆传播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周先生与这两家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保证周先生获得重庆市名校联合中学校报名资格,周先生的父亲周先生、母亲李支付了1400元服务费。但协议未履行,周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及连带责任等。公司和公司均未出现在庭审中,未答辩。王秀峰律师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在法庭上清晰地呈现案件事实。法院审理查明,因协议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故认定协议无效。最终判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需返还原告周先生服务费1400元;刘X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周先生要求资金占用利息、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等其他诉讼请求;认定因未能证明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公司和黄不承担责任。
另外,在重庆某餐饮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王秀峰律师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20年,餐饮与重庆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约定经营该校铜梁校区食堂至20年7月5日。后来学院停办铜梁校区,委托重庆XX公司对外出租校区资产。20年4月,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含案涉食堂在内的校区商业设施出租给后者,租期20年8月1日至20年7月31日。20年6月1日,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约定餐饮向技公司缴纳3万元(含50万履约保证金、2万装修预付款、5万档口保证金),按营业额比例向其支付收益。合同签订后餐饮全额支付了3万元,20年6月12日双方即签订终止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分两批退还全部3万元。截至庭审,科技公司仅退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餐饮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共同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时主张输学校、公司、学院、刘X存在共同欺诈或监管失职,需承担连带责任。王秀峰律师与同事黄XX一起作为被告重庆高级技工学校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在庭审过程中,王秀峰律师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详细解读和对相关事实的深入分析,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认定欺诈主张不成立,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餐饮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其余被告无责,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餐饮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驳回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餐饮自行负担。
王秀峰律师是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争端解决部成员,也是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特聘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协四级律师。他曾就职于一家行业领先的大型上市法律服务企业,累计从事过100多家各类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涉猎多个行业。在处理这些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王秀峰律师始终秉持其执业理念,即专业守底线,心系当事人所求,胜诉为念,赤诚相待。他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复杂的商业合同纠纷中,还是在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合同纠纷里,王秀峰律师都展现出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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