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工地的一次意外受伤,会引发如此复杂的赔偿纠纷。2024年8月下旬,吴X来到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从事木工工作,9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本以为能安稳工作,可意外却突然降临。
9月8日15时许,吴X在施工时角磨机切割片破碎,眼部严重受伤。而就在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吴X的实名制新增录入,录入时间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这让吴X陷入了困境,自己受了伤,却无法从工伤保险获得应有的赔偿。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下来后,吴X被认定为工伤,且是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然而,工资争议又成了新的难题。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吴X主张这是13天的工资。但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
仲裁按较低标准认定工资,吴X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关键时刻,这个案子交给了辽宁大连的刘瑶律师。刘瑶律师执业三年,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尤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她所在的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布局全国50余家分所,拥有强大的专业团队和完善的服务体系,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坚实后盾。
刘瑶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细节。她深知,要为吴X争取最大的权益,就必须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对于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的问题,刘瑶律师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明确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工资标准的确定上,刘瑶律师考虑到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存在现金或他人代发的情况,主张法院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以保护吴X作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刘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据理力争。她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清晰地呈现给法官,为吴X的诉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刘瑶律师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将当事人的信任视为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她用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吴X解决了工伤赔偿的难题,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了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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