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建明,是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自2016年执业至今,他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案件逾百件,民商案件逾千件。他还是江西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等,2034年还被评为江西省优秀青年律师。
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他办过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A】和【被告B】在20XX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三名子女,还一起买了套价值500000元的房子,就在澜泊湾5栋2单元505室。原告付了357000元首付,还还了全部300000元房贷。后来因为家庭矛盾,【原告A】把【被告B】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还主张分割房产的三分之二,也就是约333333元,并且要抚养全部三名子女。【被告B】心里很慌,接到起诉书时整宿整宿睡不着觉,不知道该怎么办。
魏建明律师在【被告B】收到起诉书后就接受了委托。他先聚焦子女抚养权问题,收集了三名子女的年龄证明、意愿陈述,这意愿陈述可是法院询问笔录哦。还收集了【被告B】的抚养能力证据,像工作证明、居住证明、日常照顾子女的证据等。同时,他指出【原告A】存在不利于子女抚养的行为。在庭审中,他向法院强调“应尊重年满8周岁子女的意愿”。他一共会见【被告B】5次,仔细了解案件细节。阅卷也很认真,把每一个关键信息都记下来。他提交了《代理词》,核心逻辑就是要尊重子女意愿,保障被告抚养子女的权利。
对于价值500000元的核心房产,魏律师反驳原告“分割三分之二”的不合理主张。他举证证明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虽然原告支付首付并偿还房贷,但被告以彩礼88000元用于首付,且婚后共同参与家庭生活,应该平均分割。在阅卷时,他发现购房合同里关于首付资金来源的关键细节,这成了反驳原告主张的有力证据。
针对被告的金银首饰,魏律师收集了首饰的购买凭证、订婚彩礼的相关证据,论证这是订婚时原告赠与的“三金”,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他还提交了原告父母认可保管首饰的录音证据、报警记录等。在一次会见中,被告提到了首饰购买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这让魏律师找到了更准确的证据方向。
对于夫妻共同债权150000元,魏律师举证证明该款项系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用于投资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针对被告因抚养子女产生的6000元夫妻共同债务,他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应共同承担。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结合三名子女的意愿,判决两名女儿由【被告B】抚养,儿子由【原告A】抚养,抚养费相互折抵后由【原告A】自20XX年X月起每月支付二女儿10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A】所有,【原告A】向【被告B】支付房屋折价款250000元。【被告B】的金银首饰系个人财产,由【原告A】返还。夫妻共同债权150000元归【原告A】所有,【原告A】向【被告B】支付75000元补偿款。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归【被告B】所有,【原告A】向【被告B】支付3000元补偿款。以上折抵后【原告A】共需向【被告B】支付328000元。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B】负担。
【被告B】原本担心孩子抚养权没了,财产也分不到多少,没想到魏律师帮他争取到了两名女儿的抚养权,还拿到了328000元的财产折价款和个人金银首饰的返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取得这么好的结果,靠的就是魏律师把每一个证据都做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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