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怎样注销登记?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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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及时办理。《土地登记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由出让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怎样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怎样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及时办理。《土地登记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由出让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或相关补偿证明材料;原土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流程:受理:受理登记申请;收费:对要办理的登记收取费用送达:短信告知结果及取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快递送达。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考虑到出让人全面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所以,本条规定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后,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任何人也都是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可能国家开始的时候讲土地划分给你使用,可过一段时间因为政策调整了,或是发展方向调整了,就会要收回。这时候就要配合国家做相应的注销手续,当然国家也应该会给你相应的补偿,国家那么大,不会亏了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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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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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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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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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拍卖出让国有加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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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注意什么?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建设用地登记证需要办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3、《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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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法律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申请人、债务人属单位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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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什么是农村建设用地怎么进行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
[律师回复]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从事
二、三产业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间承载地,包括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村办及乡镇企业用地等。总体上看,我国土地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统
一,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导向。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有利于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土地价格,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促进土地在竞争性使用中实现更合理的配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就是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相对应的组织或农户个人是有使用权的,确权就是要明确其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流转中,最前提和基础的就是产权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就是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只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才能合法流转。农村建设用地面积的控制
(1)乡村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的控制标准。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例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想咨询一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变更登记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3)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划拨改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企业入股。
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单位合并、分立。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交换、调整。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因抵押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因购买房改房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抵押合同变更,主要是合同主体变更,而使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变更。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0.因继承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他项权利。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在办理继承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1.其他。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现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进一步发展完善中。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将随着登记制度的健全而进一步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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