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与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1x130t/h往复锅炉烟气XXX脱硝工程设备。使用过程中,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认为设备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设备款及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后,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沧州王艳翠律师系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8年,此次作为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在二审中,王艳翠律师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涉设备自201X年采暖季开始投入使用,已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与异议期。王艳翠律师曾有丰富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经验,这使她在应对该案件时,能精准把握合同条款和案件关键事实。她强调,XX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虽检测的是“水冷避让管焊接接头”,但足以证明设备安装环节的质量保障。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以现在脱硝设备使用过程中锅炉烟气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超标等为由认定设备质量不合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王艳翠律师还提及,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出具的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检测数据,不能证实设备质量不合格。她利用自己在证据收集和分析方面的经验,指出该数据是3台锅炉设备共用一个排放口的检测数据,被上诉人安装的1号锅炉并无单独的排放口,无法提供1号锅炉烟气排放检测数据,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同时,脱硝剂的实际使用量多少、锅炉烟气排放是否达标与多个因素相关,并非设备质量问题导致。
对于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主张以脱硝剂的实际使用量超出合同约定标准为由诉请违约,王艳翠律师表示,《技术文件》中约定的脱硝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制仅适用于调试及性能试验期间,不构成对设备终身使用寿命期间排放标准的承诺。设备老化、操作不规范、炉膛温度不达标等,都会造成脱硝剂使用增加,烟气排放浓度超标,上诉人在锅炉运行中的脱硝剂使用量大小与设备质量是否合格不具备关联性。
最终,法院认为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所举示的证据未能证明排放物不达标的原因,不能证明案涉脱硝设施存在设计或质量问题,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王艳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专业能力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多次获得当事人的赞誉,是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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