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月刚律师执业于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起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办理过300多起刑事案件,其中不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在曾女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曾女士自2014年9月起,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加入推广系统,后平移至网络小黄金平台,以“免费消费”为诱饵,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吸收大量传销资金。争议焦点在于曾女士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最初,公诉机关掌握了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曾女士参与传销活动的事实和资金往来情况。然而,对于曾女士是否构成从犯、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关键问题,证据并不明确。
刘月刚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他仔细梳理了曾女士的到案经过,发现曾女士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这构成了自首情节。同时,律师收集了曾女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的证据,证明她有悔罪表现。此外,律师还通过对证人证言的分析,证明曾女士在传销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对曾女士构成自首和从犯提出质疑,认为她在传销活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刘月刚律师则回应称,虽然曾女士发展了一定数量的会员,但她也是在他人介绍下加入传销组织,且大部分活动是按照上线的指示进行,并非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同时,自首和主动退赃的情节表明她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女士作为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刘月刚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多方面核查的方法。一是核查当事人的到案情况,确定是否构成自首;二是梳理资金往来和退赃情况,证明当事人的悔罪态度;三是分析证人证言,明确当事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这些方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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