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让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在其名下进行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和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把案涉工程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的活儿交给了装饰公司。20XX年X月,案涉工程竣工交付,结算后发现还欠装饰公司工程款455,000元没给。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案涉合同上盖的不是建筑公司备案的公章,建筑公司就以此为理由,说自己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提出,利息应该从起诉那天开始算。装饰公司当时的处境很糟糕,钱要不回来,对方还找各种理由推脱,心里特别着急。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装饰公司委托许青山律师代理这个案子。许律师接手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他仔细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方面的证据,前后查阅的资料有好几百页。为了锁定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他反复核对每一个细节。
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许律师重点收集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来证明装饰公司是善意且没有过失的。他还多次和装饰公司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前前后后沟通了十几次。
在明确法律关系方面,许律师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他提交了多份文书,像《代理意见》《证据清单》等,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
对于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的主张,许律师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
突出关键策略点
许律师发现,虽然合同公章不是备案章,但建筑公司实际参与了工程款支付,这就形成了表见代理的外观。他抓住这个关键,重点举证建筑公司的付款行为和接受发票的行为,证明装饰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是建筑公司。
在利息起算问题上,许律师依据工程实际交付时间,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切中了郭X主张的要害。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许青山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很多办案经验。
写采纳情况
一审法院采纳了许律师关于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起算时间等方面的代理意见,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中,许律师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法院采纳了他驳回上诉人上诉理由的观点,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挂靠人郭X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自20XX年X月X日起按LXX支付利息;被挂靠建筑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装饰公司一开始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不仅拿回了455,000元工程款,还拿到了相应的利息。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许律师准确抓住了建筑公司参与付款形成表见代理这个核心事实,以及合理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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