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约定杨X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同时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约定。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也向XX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但双方对已支付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杨X起诉后,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需支付金额不服,引发了二审。
核心争议点
第一,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两笔钱是否支付给了杨X?
法院查明:法院经调查发现,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地转了出去。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双方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杨X辩称不清楚这两笔款项的情况,不认可这两笔钱是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银行转账明细清晰显示这两笔款项从共管账户转到了杨X账户,证据确凿。所以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这两笔钱已支付给杨X。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公司需支付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是基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作出的,但在二审中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即上述两笔共管账户转账给杨X的款项。
双方主张:上诉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未考虑这两笔已支付的款项,认定的需支付金额不合理,应扣除这163万元;被上诉人杨X坚持一审判决结果,认为不应扣除这两笔款项。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新证据证明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一审判决未考虑该情况,导致认定的需支付金额有误。所以二审对一审判决进行了调整,扣除了这163万元。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并转给杨X的163万元为已支付工程款,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公司需支付金额中扣除这163万元,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合作中,各方一定要对工程款的支付流程和细节做好记录,保留好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合同等证据。遇到纠纷时,要仔细回忆款项支付的情况,积极寻找可能被忽略的关键证据。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项条款,避免模糊不清导致后续争议。
结尾
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通过关键证据锁定付款真相,成功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银行流水中锁定了关键突破点,成功为客户扭转了局面。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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