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月刚律师执业于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起投身刑事辩护领域,二十余年来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处理过300多起刑事案件,其中不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在曾女士的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曾女士自2014年9月起,在他人介绍下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组织参与者以购买网络黄金或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为证明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等书证,证人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女士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
曾女士一方最初掌握的证据相对薄弱,缺乏能直接证明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关键证据。刘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审查了曾女士的到案经过,发现曾女士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构成了自首情节。刘律师还积极收集曾女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的证据,包括资金结算票据及业务凭证等。同时,对证人证言进行梳理,确定曾女士在传销组织中属于从犯的相关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对曾女士的自首和退缴违法所得情节表示认可,但认为曾女士涉案传销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会员传销资金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刘律师则回应称,曾女士作为创新科技传销平台的参与者,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曾女士无犯罪前科、构成自首、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等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曾女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刘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的到案情况以确定是否构成自首,其次收集当事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证据,最后梳理案件细节以确定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这些方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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