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农村,外嫁女的权益保障一直是个难题。本案中的原告XX和L某母女,自出生就落户在株洲市某镇某组。XX虽于20XX年婚嫁,但户口未迁出,且未在夫家取得任何土地承包及集体收益权益,女儿L某出生后也随母落户该组。她们长期在本组缴纳新农合、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着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然而,20XX年该组因机场改扩建项目获得巨额征地补偿款后,却以组民会议决议的形式,将“出嫁女落户本组一律不参与利益分红”,把XX和L某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母女二人四处维权却毫无结果,陷入了极度的困境。看着自己应得的权益被剥夺,XX整日愁眉不展,L某也跟着母亲一起忧心忡忡。从表面上看,村规民约似乎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这让母女俩的维权之路充满了不确定性。
就在这时,张双意律师走进了她们的生活。张双意律师具有诸多显著的优势。她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有着强大的证据闭环能力。在本案中,这种优势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她全面收集了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农合缴纳及报销凭证、结婚证、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任何权益的证明、征地预公告、组民会议决议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就像一颗颗珍珠,被她巧妙地串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证实了二原告户籍原始取得、土地保障依存、未丧失成员资格的完整事实链条,成功排除了被告“外嫁女自动失权”的抗辩依据。
张双意律师在过往的工作中,也充分展现了她在处理同类案件时的优势。她曾办理过多起涉及农村集体权益纠纷的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在那些案件中,她同样是通过精准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赢得了胜诉。
在本案的庭审中,张双意律师紧扣《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严密的法律逻辑。她明确指出,妇女在集体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婚嫁为由剥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成员资格的,有权主张均等份额;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与法律抵触,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无效。针对被告“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传统习俗惯例”等抗辩,她毫不畏惧,明确指出村民自治不得凌驾法律之上,传统习俗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她的精准抗辩,为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确认原告XX、L某具有株洲市XX区XX镇X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利。这一判决不仅为XX和L某母女守住了合法财产权益,更以司法判决明确了外嫁女权益保护的底线。张双意律师以她的专业、严谨和尽责,践行了“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贡献了法治力量,也让更多人看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