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进入对刘XX涉嫌抢劫罪一案的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刘XX构成抢劫罪,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此时,李熙薇律师坐在辩护席上,身体微微前倾,眼神专注地看着公诉机关展示证据。
轮到李熙薇律师发言。她从面前的文件夹中拿出整理好的材料,站起身来,开始就共犯地位问题进行辩护。她详细地结合在案证据,指出刘XX系受他人纠集参与犯罪,未参与事前共谋与核心策划,仅实施辅助性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法官坐在审判席上,身体微微后仰,认真地倾听着李熙薇律师的发言,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着。对方律师则皱着眉头,眼睛紧紧盯着李熙薇律师,手中的笔在纸上快速地写着。
对方律师进行反驳。对方律师从自己的文件堆中找出相关证据材料,向法官示意后开始发言。他强调刘XX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控制被害人、随车看管等行为,应认定为主犯。李熙薇律师认真地听着对方律师的反驳,眼神冷静,不时在自己的材料上做着标记。法官身体坐正,仔细地对比双方的观点和证据,眼神在双方律师之间来回移动。
李熙薇律师再次回应。她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阐述刘XX的从犯地位,指出虽然刘XX实施了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是在他人的指挥下进行的,并非主动发起犯罪。她还强调了刘XX在犯罪中的被动性和辅助性。法官微微点头,似乎在思考李熙薇律师的观点。对方律师则陷入短暂的沉默,低头看着手中的材料。
开庭后第55分钟,法官对共犯地位争议点进行总结。法官表示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观点和证据,另行核实相关情况。李熙薇律师整理好自己的材料,坐回座位,等待法官的进一步指示。对方律师也合上文件,神情严肃。
随后,法庭进入刘XX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情况的辩论环节。李熙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刘XX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她向法庭说明刘XX积极促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法官接过材料,仔细翻阅,不时抬头观察双方律师的反应。对方律师则对这些材料进行查看,并向法官提出一些疑问。
针对公诉机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李熙薇律师结合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核心要件,就债权凭证的性质、犯罪未遂的适用等问题提交专项辩护意见。她从文件中找出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向法庭进行详细说明。法官认真倾听,不时提问,要求李熙薇律师进一步解释。对方律师则对李熙薇律师的观点提出质疑,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法官宣布休庭,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李熙薇律师收拾好文件,与当事人进行简短的交流,安慰当事人不要着急。对方律师也与公诉机关的人员进行沟通。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熙薇律师关于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犯罪未遂,对刘XX予以减轻处罚。原本量刑档期在十年以上,实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量刑结果与公诉机关建议刑期一致,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刑事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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