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等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从事公务的行为。二人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建鹏律师的专业付出。李建鹏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此前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甲X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接案后,李建鹏律师初步判断,原审对罪名的定性可能存在错误。他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发现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可能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在证据收集方面,李建鹏律师遇到不少难点。他需要证明甲X与乙X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以及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等情况。为此,他仔细查阅卷宗,对每一份证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寻找其中的关键线索。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罪名的定性上。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李建鹏律师则围绕自己提出的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他指出,甲X与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同时,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
在这个环节,李建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扭转了局面。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分析。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罪名变更后量刑由十年改判为五年,甲X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
李建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职务犯罪与经济类犯罪案件。他以精细化辩护和二审改判为专业特色,多次取得罪名变更、减轻刑罚等良好效果,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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