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廷春律师执业11年,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纠纷,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能力。此次要讲述的是他代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邹X、罗XX等人以修改考试成绩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刘XX受邹X相邀,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从邹X处取得银行卡,并安排被告人肖X、刘XX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境内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被告人肖X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为获取利益,仍多次参与取款。经查,被告人肖X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74,700元,个人获得好处费人民币8,735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肖X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受刘XX安排取款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以及个人获利情况,供述稳定一致,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同时,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张廷春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他仔细研究了肖X的供述内容,确认其如实供述情节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侦查阶段,肖X就详细交代了取款的每一个细节,从何时接到刘XX的安排,到在哪些ATM机上取了款,以及取款的具体金额等,都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相吻合。
接着,张廷春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时未对肖X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张廷春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他向法庭阐述,肖X在整个案件中,从被抓获到庭审,始终保持着良好的认罪态度,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这完全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同时,张廷春律师还结合肖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进行辩护。肖X受指使取款,未参与上游诈骗,获利金额较小,且此前仅有吸毒行政拘留记录,无刑事前科。张廷春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意见,将这些有利情节一一呈现,确保每一有利情节均被考量。
在2020年7月30日的判决中,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廷春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肖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
这起案件中,张廷春律师凭借专业的研判能力,精准解读法条,快速拆解复杂案情,预判案件走向,制定了最优策略。在庭审中,他逻辑严密、言辞犀利,抓住对方漏洞,为肖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同时,他还充分保障了肖X的诉讼权利,让当事人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这一案件也提醒我们,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争取从轻处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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