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许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这份文书背后,是唐蓝青律师一场精彩的证据攻防战。
唐蓝青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此次案件中,原告许X依据转款凭证主张被告陆XX偿还诉争借款,被告陆XX提出已经还清借款,并有四单转款凭证为证。唐蓝青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证明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被告陆XX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证据收集方面,唐蓝青律师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原告与被告陆XX之间经济往来频繁,要清晰区分各笔款项的性质并非易事。唐蓝青律师仔细梳理了双方的银行流水,固定了被告陆XX在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向上诉人方转账60万元的凭证,以此证明涉诉标的已清结。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借款是否已还清。原告称被告的四笔转款系偿还其他借款,但唐蓝青律师指出,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不足以证明该四笔借款并非偿还诉争借款,且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告陆XX尚欠借款金额为16.2万元。唐蓝青律师紧扣法律规定,强调在被告陆XX提交证据证明还清借款时,原告须承担继续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义务。
唐蓝青律师还对原告提出的其他案外人转款关系进行了有力反驳。虽然原告举证了案外人刘XX与自己存在转款关系,但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确认该120万元属刘XX向被告陆XX借款,且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该款项属被告陆XX向自己借款的事实。唐蓝青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论证,成功扭转了局面,使得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唐蓝青律师不仅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还活跃于社会公益领域,担任桂林市妇联援助律师、政府家事案件调解员等职务。此次在借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再次展现了他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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