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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进行了一系列专业操作。首先,开展了duediligence(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仔细查阅案件卷宗,核对每一项证据,梳理案件时间线,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其次,深入调查当事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的情节,为后续争取从轻处罚收集证据(mitigation,即减轻情节)。最后,对部分款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事实进行详细取证,为案件辩护提供有力支撑。
张越律师提出了两个核心法律观点。其一,依据causation(因果关系),指出部分款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与诈骗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联。其二,强调当事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的情节,可认定为自首,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越律师的观点,认定当事人部分款项不属于诈骗金额,同时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罪轻处罚。当事人避免了高达[X]万元的经济损失。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约为争议金额的[X]%。
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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