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先生与李先生是朋友关系,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李先生以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向张先借款。张先生为了筹集款项,通过网络贷款及银行贷款的方式,陆续向李先生出借了共计327483元。然而,李先生仅偿还了594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张先生多次催要,李先生始终拒不偿还。无奈之下,张先生委托了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马云航律师,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327483元及对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马云航律师隶属于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和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自202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尤其在民商事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此次面对张先的委托,马律师深知责任重大。
接受委托后,马律师第一时间展开工作。他协助委托人梳理案涉所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经过多次细致的梳理和整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一具体动作不仅精准证明了借款事实、实际出借金额及催款过程,更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这个过程中,马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敏锐地察觉到这是一起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庭审中,李先生对借款本金数额提出异议,辩称记不清具体借款金额,且认为张先生的银行贷款与己无关。面对被告的抗辩,马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庭审经验,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抗辩。他清晰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向法院提交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了李先生向张先借款的事实及实际收款金额。
马律师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无效的法律情形,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他明确主张被告返还实际取得的借款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最大程度保护。
最终,法院对马律师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法院审理认为,张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导致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先生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其已偿还的款项应认定为偿还本金,最终核定李先生尚欠张先借款本金285333元。同时,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于20XX年X月X日视为到期,李先生应自20XX年X月X日起,以2853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张先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驳回了超出部分的诉请,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李先生承担主要部分。
张先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他评价马云航律师办事靠谱,证据梳理得很清晰,让他看到了追回借款的希望。这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体现了马云航律师在民商事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也为更多面临类似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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