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张XX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张XX面临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律师代理后,做了以下工作:·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举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团建活动记录,主张双方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提交B公司2024年7月30日微信通知记录,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B公司违约在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张XX履约瑕疵,请求调减违约金。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为“合同关系”,调整案由为“合同纠纷”。·B公司取消底薪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综合实际损失、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将违约金从10万元调减至3万元。
判决结果为:维持解除合同、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判项,变更违约金为3万元,较一审减少70%。张XX支付的违约金大幅减少。判决已生效。
委托合同纠纷案:成功追回17万服务费
2024年11月,张XX与XX公司签订求职服务协议书》,约定为其推荐“华地”岗位,保证成功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限至2025年1月7日,服务费17万元,若张XX配合全流程服务但未收到全职OFFER,服务到期后需全额退费。张XX支付17万元服务费后,服务期限届满,XX公司未按约定推荐岗位、促成签约,且拒绝退还服务费。张XX要求XX公司、A公司返还服务费,明确各主体责任。
张XX面临服务费无法追回的风险。
律师做了以下工作:·协助收集求职服务协议书》、转账记录、现金交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及付款事实。·针对XX公司抗辩,提出反驳意见,削弱对方证据效力。·依据公司法》第14条,主张A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围绕“款项流向”“职务行为认定”,论证顾X、郭X个人责任不成立。
法院认定:求职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X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退款条件成就;XX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A公司承担;顾X收款、郭X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为:解除求职服务协议书》,XX公司、A公司共同返还张XX17万元,驳回张XX对顾X、郭X的诉讼请求。张XX成功追回17万元服务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买卖合同纠纷案:追回367,650元货款
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XX公司向B公司供应大米,送货至B公司仓库,B公司法定代表人L某微信转账支付部分货款,转账附言标注“B公司大米货款”,XX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B公司员工WX负责收货并签字确认。截至2024年3月,B公司尚欠货款367,650元。B公司主张WX非其员工,实际交易方为案外人汪XX,认为出库单无公司盖章或员工签字,电子发票金额仅为151,325元且已结清,质疑送货视频等证据关联性。
XX公司面临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律师采取的行动:·梳理微信转账记录、电子发票、送货视频及WX收货签字,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交易主体为B公司。·针对B公司提交的另案材料,指出与本案无关联性,驳斥WX情况说明》效力。·主张WX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B公司承担。·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指出B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WX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支持XX公司主张的367,650元欠款金额;B公司提交的另案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WX情况说明》不能对抗XX公司客观证据。
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B公司支付XX公司货款367,6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15元。XX公司成功追回全部货款。货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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