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司某与被告张某曾是夫妻,2021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婚后共同所有的牵引车、挂车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在离婚之日起两年内给付原告12万元。然而,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司某委托徐丽平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12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提交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的初始困境在于,离婚协议白纸黑字,且原告有相关证据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被告的核心证据缺口在于,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无需支付这笔款项,也未出庭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
徐丽平律师团队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切入。在事实方面,重点收集、核查核心证据,包括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等,证明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法律适用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虽然被告未到庭,但徐丽平律师团队积极提交证据、发表代理意见。在对证据进行说明时,律师指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律师也客观梳理了相关法律适用,合理应对法院审理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12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利息,驳回原告的利息主张。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2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820元由被告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如果有合理理由认为协议存在问题,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存在无效情形;二是若认为自身不应承担付款义务,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相关义务或存在其他免责事由;三是积极出庭应诉,在庭审中对原告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反驳,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缺席而导致不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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