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在此期间,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
2023年6月,陈晓伟律师迎来了郝XX这一案件。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在北京从事法律执业,凭借多年的刑事案件处理经验,在刑事领域颇具影响力。郝XX投案之前已经咨询过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通过郝XX的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建议郝XX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如果可以认定自首,对他的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陈晓伟律师的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于2023年6月28日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
在检察院阶段,陈晓伟律师进行了阅卷,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因为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巨大,有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所以陈晓伟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方面从轻一些。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陈晓伟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认可。陈晓伟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于上述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其应认定为从犯,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明确了“挂单”金额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一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参考。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能够在量刑上获得从轻处罚,体现了法律对主动认罪悔罪行为的肯定。在共同犯罪中,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区分主从犯,有助于实现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和个人要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资金流向和众多的参与人员,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情节,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退赔情况等。对于存在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一般会依法从轻处罚。而对于案件中的一些争议点,如“挂单”金额的认定,会依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这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严谨态度和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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