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王XX是某村村民。他们村委会和某置业公司签了《购房协议书》,买了某楼盘2号楼的274套房子给村民还迁安置。王XX通过村委会分配,拿到了其中一套房屋的购房资格,村委会给了他一份按了他手印、盖了村委会章的《认购协议》,不过这份协议上没有开发商盖章。2015年,开发商把房子交给了王XX,他一直住到现在。
可没想到,2015年12月,开发商为案外人某纸业集团提供贷款抵押担保,把包括王XX这套房在内的431套房子抵押给了某银行天津XX。后来借款人没还钱,银行就起诉了,法院判决银行有权对这些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王XX知道这个事儿后,在2019年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子经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
王XX当时的处境特别糟,房子明明自己住了那么久,却因为开发商的抵押行为,面临被银行优先处置的风险,他心里肯定慌得不行,担心自己住了多年的房子就没了。
张书雯律师在王XX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就介入了。当时王XX和家属特别焦虑,不知道这个官司能不能赢,毕竟银行已经有了生效的优先受偿判决。
律师接手后,做了很多工作。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律师仔细研究案件资料,梳理房屋分配事实、入住凭证等。虽然资料里没说具体阅卷页数,但肯定是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律师的关键策略是,发现王XX在银行抵押权设立之前就已经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根据这个事实,律师提出王XX对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优于银行的抵押权。这个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谁对房屋有优先的权利。
张书雯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也办理过百余件相关案件,有着一定的办案经验。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王XX对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优于银行抵押权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原判决中涉及涉案房屋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之后,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也被撤销了。
可开发商又以村委会未结清购房款为由,拒绝配合王XX办理过户手续。王XX只能再次提起诉讼。律师在这次诉讼中,再次梳理房屋分配事实、入住凭证及生效裁判文书,清晰论证了原告作为实际购房人的权利优先性。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王XX已合法取得涉案房屋购房资格,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其使用多年,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权益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可以认定王XX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开发商以与村委会之间的购房款争议为由拒绝过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XX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
王XX最初面临房子可能被银行优先处置、无法过户的糟糕处境,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成功撤销了抵押,还拿到了法院要求开发商协助过户的判决。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律师抓住了王XX在银行抵押权设立前就已购房并实际占有的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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