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然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空壳化”,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于是,卢某将该公司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核心争议点
第二,债权人卢某能否突破公司独立人格向股东张某追讨债权?
拆解争议点
关于股东张某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双方主张:原告卢某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张某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未明确表达其辩称内容,但从常理推测可能会试图逃避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在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核心责任。所以,张某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债权人卢某能否突破公司独立人格向股东张某追讨债权:
法院查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张某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双方主张:原告卢某主张可以依法“穿透”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向股东张某追讨债权。被告可能会辩称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不应向股东追讨。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出现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卢某可以突破公司独立人格向张某追讨债权。
整体判决结果
这起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当遇到公司欠债不还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要轻易放弃。可以去查一查公司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可以像本案中的卢某一样,通过法律途径向股东追讨债权。平时在和公司进行交易时,也可以多关注一下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
结尾
本案中,卢某在公司无财产执行的困境下,通过法律手段成功向股东追讨回了债权,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向股东追讨债权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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