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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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通常由检察院管辖,可分为三大类;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类型较多。
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有哪些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有哪些规定?

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通常由检察院管辖,可分为三大类;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类型较多,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一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隐瞒境外存款罪10、私分国有资产罪11、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第九章)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职务犯罪的种类多样,包括贪污受贿、侵犯人身权利等多种。在职务犯罪的主体当中,包含国家机关人员以及非国家机关人员。非国家机关人员职务犯罪一般都是由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在进行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时,还需要上报当地的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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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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