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陕西渭南的一个小县城,多年前,原告雷女士与被告杨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19XX年XX月在当地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如今儿子已成年。然而,这段婚姻却充满了矛盾,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夫妻关系一直很紧张。20XX年X月,两人争吵后开始分居。2024年2月,雷女士首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且毫无和好迹象,雷女士遂于20XX年X月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雷女士委托了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的王敏利律师,王敏利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已执业9年,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还担任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王敏利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二次起诉离婚的关键在于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他首先系统地梳理了前次诉讼的判决书、结婚证、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仔细确认自前次判决生效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的事实。王敏利律师精准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杨先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王敏利律师向法庭充分提交了相关证据,清晰地论证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法律依据。针对雷女士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王敏利律师在庭审中也予以明确,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王敏利律师多次与雷女士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为庭审做了充分的准备。
最终,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女士与杨先生虽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但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关系不睦;双方长期分居,且雷女士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超过一年未有任何和好迹象,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准予离婚。因孩子已成年,不再涉及抚养问题;雷女士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准许。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雷女士与被告杨先生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80元。
雷女士对王敏利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她表示王敏利律师专业又负责,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详细地为她分析法律问题,让她心里有了底。王敏利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帮助雷女士解除了痛苦的婚姻关系,践行了善行天下、众智博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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