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廷春律师是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已有11年,累计承办案件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2000万元,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2019年1月,被告人邹X、罗XX等人以修改考试成绩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刘XX受邹X相邀,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从邹X处取得银行卡,并安排被告人肖X、刘XX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境内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被告人肖X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为获取利益,仍多次参与取款。经查,被告人肖X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74700元,个人获得好处费人民币8735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肖X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受刘XX安排取款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以及个人获利情况,其供述稳定一致,且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同时,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张廷春律师作为被告人肖X的辩护人,提出了核心诉讼请求。一是认定被告人肖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认定被告人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三是认定被告人肖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四是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肖X依法从轻处罚。
在辩护过程中,张廷春律师进行了多方面的工作。首先,充分运用如实供述情节,向法庭强调肖X到案后的稳定供述,让法庭依法认定该情节并予以从轻处罚。其次,尽管公诉机关最初未将肖X纳入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辩护人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最终法庭均予以采纳,作为从轻处罚依据。再者,结合肖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受指使取款、未参与上游诈骗,以及获利金额较小、无前科等情节,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意见,确保每一有利情节均被考量。
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充分体现了从轻处罚的效果。
除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张廷春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案件。比如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被告人高X在经营句容市后白镇某蛋糕房期间,明知制作油条过程超限量添加含铝成分食品添加剂有害人体健康,仍随意添加并销售。经鉴定,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案发后,高X被查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张廷春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认定高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等请求,并协助当事人积极与公益诉讼方沟通,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最终,法院对高X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
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被告人陈X担任句容市宝华XX某工地二期工程11号楼楼栋长,被告人张X担任瓦工组组长。2017年12月16日,因二人管理协调和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工人梅X发生事故死亡。案发后,陈X、张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张廷春律师提出认定陈X构成自首、民事赔偿已处理、认罪悔罪等请求。最终,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在故意杀人案(犯罪未遂)中,被害人吴X因癌症痛苦多次请求被告人徐X驾车将其撞死,徐X最终同意并实施撞击行为。经法医鉴定,吴X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案发后,徐X、王X被查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张廷春律师提出认定徐X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初犯、真诚悔罪等请求。最终,法院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张廷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在多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和价值。他始终以专业知识服务于当事人的需求,以满腔热忱回馈当事人的信任,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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