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某、张X、关X、孙X四人原本的生活在一次错误的选择后陷入了困境。凌某明知减肥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向不特定对象销售,张X、关X、孙X也在明知其含有有毒成分的情况下,层层转手销售。经鉴定,涉案减肥药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他们的行为已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面临着法律的严惩。
在这紧要关头,他们找到了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陈宇翔律师。陈宇翔律师执业6年,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着5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后续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深厚的实战办案经验。接手案件后,陈宇翔律师深知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他首先对整个销售链条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收集了各被告人的销售记录、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以准确确定每个被告人的销售金额。同时,他还对涉案减肥药的鉴定报告进行了深入研究,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策略方面,陈宇翔律师抓住了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这一关键要点。他在法庭上积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从宽处罚的机会,详细阐述了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行为。他向法庭强调,被告人的这些行为体现了他们对自己错误的深刻认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危害。通过合理的庭审辩论,陈宇翔律师成功地让法庭充分考虑了这些从轻情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类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由于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分别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张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关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孙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涉案减肥药予以销毁,并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
陈宇翔律师始终秉持着“做自己喜欢的工作最重要,律师这份工作就是我要追寻的答案。律师的执业生涯千难万艰,但对于信仰法律的法律人来说是机遇、是历练,是通往成功道路上的必然过程,一步一个脚印坚定得走下去,工作、生活中的挫折磨练只会让我不再轻言放弃”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法律守护着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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