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案里,原告单某某起诉六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34490元。原告称自2006年起先后在六被告处工作,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由各被告交替负责,认为各被告系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应共同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这里原告的处境看似有利,毕竟涉及多家关联企业。但对于被告五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来说,情况就很糟糕了。一旦被判定需要承担支付责任,那就要拿出334490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原告主张各被告混同用工,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被告五面临着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被告五的家属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心里十分焦虑,担心要承担巨额赔偿,当天就找到了王世奇律师。
王世奇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他前后会见被告五相关人员5次,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卷宗共8本,约1000页,他都仔细进行了阅卷。他还提交了《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共3份文书。
突出关键策略点
王世奇律师提出了几个关键的抗辩点。首先,他指出原告已与被告一签订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就明确了用工主体及补偿责任,说明与其他被告无关。其次,强调各被告均为独立法人,不存在混同用工情形,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五与其他被告共同用工。另外,还主张了时效抗辩,指出原告对被告五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这些抗辩点切中了案件的要害,从合同的有效性、法人独立性以及时效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有力反驳。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王世奇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占比约70%,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写采纳情况
法院最终采纳了王世奇律师关于厘清用工主体、主张法人独立性和时效抗辩的代理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34490元;被告二对被告一财产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五原本可能要承担334490元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最终成功免除了这笔费用。这个案子能成功为被告五免除责任,关键在于王世奇律师精准把握了案件核心,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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