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这是杨友良律师一直坚守的信条。在一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原告公司与被告一公司签订两份《设备购销合同》,原告供货后,被告一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迟迟未付。被告一公司是一人公司,被告二公司为其唯一股东。案件棘手之处在于,被告未作答辩,且需证明被告二公司对被告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杨友良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合同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他发现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载明了欠款金额,这成为关键证据。同时,他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深入研究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法律规定。经过严谨分析,他认定被告二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杨友良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论证,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216182元及违约金43236.4元,被告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结果为原告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杨友良律师用专业和专注,成功解决了这起复杂的合同纠纷。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杨友良律师再次践行了这一理念。原告某公司与第三人某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但某电子公司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告江甲、金X作为某电子公司股东,辩称股东出资不应加速到期,且漏列当事人。
杨友良律师详细研究案件材料,精准运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他以执行终本裁定为核心证据,论证某电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面对被告的抗辩,他逐一反驳,强调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未实缴出资部分应提前缴纳。他的专业分析和有力论证,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江甲、金X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某电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为原告实现了债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杨友良律师始终坚守“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的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投入大量精力,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他用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客户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在法律领域不断书写着专业与专注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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