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黄某入职相关行业多年,一直从事材料供应工作。因张某无力偿还欠款,双方在某一时间约定以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处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张某的指示向黄某交付了房屋,黄某实际入住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然而,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价69.2767万元)且办理了网签。古某主张自己为房屋真实产权人,否认黄某与张某合同的效力。黄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未果后,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黄某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效、办理网签注销,并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某房地产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有:认为自己非适格被告、无过错。古某则抗辩自己系房屋真实产权人,主张黄某与张某的合同无效。
徐丽平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分点论证: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黄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法的买卖关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定要素。合同性质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从调取的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可以看出,古某与张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黄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这种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不能产生合法有效的物权变动效果。公司责任认定:某房地产公司明知房屋已转让给黄某且黄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属于违法变更房屋交易状态,侵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
3.最终法律结论: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黄某与张某的合同合法有效,黄某有权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某房地产公司和张某应履行协助义务。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黄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法院完全支持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了公司及第三人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交易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变更房屋交易状态,忽视已存在的合法交易关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一方有权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相关责任方应履行协助义务。
这对用人单位(房地产公司等)起到了警示作用,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已有的合法交易,不得随意协助他人进行违法的交易变更。对劳动者(购房人)的启示是,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缴费凭证等,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徐丽平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收集了《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电话录音等核心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认定了合同的效力和各方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针对各方的抗辩逐一制定驳斥策略,清晰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正判决。61.5万元的房屋产权登记,不仅仅是一笔财产的归属,更是对合法交易和当事人权益的有力保障。徐丽平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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