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黄XX走进了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找到了陈昆伟律师。原来,早在2014年4月,陈XX因资金困难向黄XX借款8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交由黄XX收执,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但未书面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经黄XX多次催讨,陈XX始终拖延未还款,这一拖欠就是近十年。黄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陈昆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陈XX一次性偿还借款8万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并由陈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昆伟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黄XX,详细了解借款的来龙去脉,并调取了《借条》、原被告身份信息等初步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陈昆伟律师快速聚焦《借条》这一核心债权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陈昆伟律师结合原被告身份信息,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明确了借款事实及债权的合法性。他深入研究案件,发现虽然借条未书面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可以主张合理的逾期利息。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陈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在庭审这个关键节点,陈昆伟律师充分做好准备,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提交《借条》、原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明确债权主张的合法依据。他结合起诉时的市场报价利率,向法庭主张合理的逾期利息,充分论证了原告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他向法庭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主张逾期利息以弥补资金占用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XX向原告黄XX借款8万元,有其签名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被告陈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采纳了陈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陈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黄XX借款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陈XX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彰显了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重要性,提醒人们在借贷活动中要重视借条的规范书写。其次,体现了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精准梳理证据和主张合法权益的关键作用。即使被告缺席审理,律师也能通过充分的准备和专业的代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再者,为同类民间借贷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让当事人明白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强调了法律在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越来越注重对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债权合法性的审查。借条作为关键证据,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同时,对于利息的主张,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报价利率进行判断。当事人在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陈昆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代理,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除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陈昆伟律师还处理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2016年至2018年,陈XX为他人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因债务人未履约,贷款公司申请仲裁,2021年仲裁裁决陈XX需连带清偿7327万余元债务及利息。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陈XX与其丈夫黄XX已将名下厦门市一套两层房产转让给林XX、陈XX夫妻。贷款公司以“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院。第三人林XX、陈XX委托陈昆伟律师应诉。
陈昆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调查。他发现案涉房产交易存在两份合同,2020年8月的《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成交价223万元,第三人已通过转账支付全部购房款223万元及中介费2.8万元,有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佐证;2020年9月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100万元,系过户申报价,非实际交易价。陈昆伟律师结合这些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他指出,案涉房产交易真实合法,第三人已按223万元市场公允价支付全款,原告自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未低于市场价格,不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情况不知情,系善意受让;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已知晓房产转让事宜,撤销权除斥期间未届满,且被告该抗辩与第三人无关。
在庭审中,陈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判决原告主张“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缺乏依据,案涉房产交易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知晓撤销事由,除斥期间未届满,但核心争议在于交易合法性;驳回贷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80元由原告承担。这起案件不仅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房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实践参考。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陈昆伟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泉州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都能精准把握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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