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等职务,其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执业证号为11101200910257751的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掌握情况。开庭审理前,陈晓伟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不构成自首;其协助辨认门牌号的行为未达到协助抓捕程度,不构成立功。但鉴于杨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行XX,重点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以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阶段阅卷后,提出辩护意见: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系从犯;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但法院认为行XX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主犯,虽有坦白情节,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判处无期徒刑。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会见张X,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陈晓伟律师阅卷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依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指出张X主观恶性极低,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且财产损失已全部挽回,危害后果消失,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这些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准确认定自首、立功等情节对于量刑至关重要;二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综合考虑资金用途等因素;三是对于酒后寻衅滋事案件,要综合考量主观恶性、客观后果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四是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案件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复杂多样,需要专业律师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准确适用法律。陈晓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的他,在刑事犯罪辩护领域,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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