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名交叉领域的定性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维持决定。此案例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专业能力。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涉案资金流转频繁,万X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持续跟踪案件,结合万X悔罪表现,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量刑建议。这一案例展示了李鉴春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下,通过积极促成量刑情节、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实现轻缓化处理的能力。
审前阶段的有效辩护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全面梳理其主动投案、无前科等从宽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和相关指导意见,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例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审前阶段,通过精准把握行为性质、衔接司法政策,推动司法机关作出有利决定的专业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