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冯X在担任某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咨询、信息等帮助,先后收受多人感谢费共计7.5万元,公诉机关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此案件由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起便在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受委托为冯X进行辩护。
在案件侦查阶段,贾超颖律师凭借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的经历,熟悉司法流程和证据收集规则。他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发现部分款项(3万元)被告人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仅未设置障碍,于是提出这部分款项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同时,他积极与被告人及家属沟通,了解到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便在辩护中强调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审查起诉阶段,贾超颖律师曾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助审工作的经验发挥了作用。他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认为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或坦白。他向公诉机关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为后续的庭审辩护做好准备。
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清晰有力地表达辩护意见。除了之前提出的部分款项不构成受贿、被告人有自首或坦白情节外,还强调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工作表现优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冯X构成受贿罪,金额为7.5万元,未采纳辩护人关于部分款项不属受贿及构成自首的意见。但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缴的7.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贾超颖律师曾获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其专业能力和良好形象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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