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甲女士、乙女士和被告丙XX是兄妹关系。他们的父亲丁X和母亲戊母分别在2006年和2013年去世。位于北京市XX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原登记在丁X名下,这房子是1992年房改时,丁X和单位签契约买的,1994年拿到房产证。
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说1992年11月父母开家庭会议,宣布诉争房屋由她们承担购房款,产权归她们;她们也实际出了钱;因为怕影响父母身体,一直没办产权转移。她们请求法院确认二人按份共有诉争房屋,各占50%份额。被告丙XX肯定不同意,辩称房子是父母遗产,原告起诉没依据,父母没开过家庭会议,原告提交的《家庭会议决定的事》没签字,不符合记录形式,而且原告之前还说这文件是遗嘱,和这次说法矛盾。
被告丙XX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代理。李同红律师接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这案子核心争议有俩:一是原告是否实际出资买房,二是《家庭会议决定的事》能不能证明原告对房子有所有权。
先看《家庭会议决定的事》的证据效力。原告提交的原件,说房子由她们出钱、产权归她们,但这文件没任何人签字,没法证明是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原告说这是丁X写的,可也没丁X签字。法院释明后,二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这文件的真实性就没法证实了。
再审查购房出资情况。原告提交了购房款收据等证据,可票据上付款人都是丁X,不是二原告。原告还提交了证人证言,说乙女士为交购房款借过钱,可证人没到庭,法院没法认可这证言的效力。所以,原告没法证明自己实际出了钱买房。
接着,李同红律师指出原告主张的前后矛盾。被告提交了前次诉讼的开庭笔录,证明原告在那次庭审说《家庭会议决定的事》是遗嘱,这次又说是家庭会议记录。原告解释是没法律知识、理解错了。李同红律师就说,原告对同一文件有两种解释,这证据的可信度就更低了。
最后,李同红律师强调举证责任规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得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原告说自己是房子实际所有权人,可没拿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甲女士、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原告负担。
原告原本想确认对房子各占50%份额,最后却被驳回全部诉求。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紧扣证据规则,指出原告证据存在的各种问题,让法院认定原告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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