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曾在一份判决中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据此判决新x人寿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2050元。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周杨辉律师的专业付出。周杨辉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承办过千余件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2021年,徐X因被保险公司拒赔而委托周杨辉律师提起诉讼。周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本案关键在于确定徐X所患“主动脉窦动脉瘤”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
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一定难点。出院病历中载有先天性疾病ICD10编码,这对原告十分不利。周杨辉律师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投保后)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疾病系后天形成。
庭审中,争议焦点明确。保险公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ICD10疾病分类编码,认为原告出院诊断“主动脉窦动脉瘤”编码为Q25.408,属于先天性畸形,且称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已用加黑加粗字体提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周杨辉律师则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这一专业术语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ICD10编码)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法院据此认定该释义部分不产生效力,从根本上瓦解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基础。
当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未能证明属于先天性疾病时,周杨辉律师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该观点被法院采纳。最终,周杨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全额保险金,维护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功能,也展现了他在保险理赔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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