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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委托人在建筑工地从事外架拆除工作时被钢管砸伤右脚,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十级。但用人单位拒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且经仲裁委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依法缺席裁决,用人单位需支付委托人39565元,各项工伤待遇全部支持。
这份文书背后,是孙乐乐律师一系列严谨且专业的工作。孙乐乐自2021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等领域案件。接受委托后,他首先进行了工伤十级完整证据的固定工作。他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以及日工资300元的证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这些证据是确定工伤事实和赔偿标准的关键,只有完整收集并固定,才能为后续的赔偿主张提供坚实的基础。
接着,孙乐乐依法精准计算工伤待遇。他按照安徽省202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688元进行计算,得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护理费1025元,合计39565元。这一计算过程严格遵循《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保了赔偿金额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由于用人单位无故不到庭,孙乐乐独立完成了全部庭审流程。他熟练运用缺席裁判规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充分主张委托人的权益。在整个过程中,他聚焦核心赔付项目,重点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保障了委托人离职后就业补偿权益。最终,仲裁委完全采纳了孙乐乐的代理意见,委托人顺利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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