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批捕了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来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保取保候审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在接收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及羁押期限,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所以,取保候审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有可能被同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不可基于着急的心理而轻易相信他人关于取保候审的承诺。
二、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批准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行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分别为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系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
三、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所以,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包括三类: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四、取保候审作出的期限及执行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的办理是有条件的,最重要的界定办法就是当事人所违法犯罪的种类和类型,如果违法事实严重,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那么是不能办理取审候保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办理取审候保会造成当事人逃亡或者其它犯罪同伙逃亡不利于案件审理的也是不能办理取审候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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